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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特14号

沈震岭与江阴市人民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特14号申请人沈震岭。申请人江阴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江阴市寿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洋,该院医务部副主任。申请人沈震岭与江阴市人民医院因医患纠纷,于2016年2月5日在江阴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向本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浦峥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沈震岭与江阴市人民医院因医患纠纷,经江阴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6年2月5日达成编号为澄医调字第201602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1、江阴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沈震岭85万元,于2016年2月5日履行。2、沈震岭承诺放弃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及其他诉求。3、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因医患产生的争议(包括本次诊疗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项并发症和后遗症以及相关费用)一次性处理结束。4、双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并且不得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不得有损对方声誉。5、以上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江阴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编号为澄医调字第201602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浦 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廖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