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24号罪犯邱臣,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捕前住辽宁省开原市。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00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2014年12月29日,经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审刑执字第00071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邱臣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红雨
代理
审判员 关铁强
代理
审判员 胡新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宁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