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2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法定代表人王晋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绍俊。委托代理人杨琨。被申请执行人林凤玉。本院收到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6日对林凤玉未经审批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4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没收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369.94平方米水浇地上建设的看护房(二层)、仓房(建筑面积合计412.87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4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因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故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4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玉东
审 判 员 张志敏
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