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026-1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郑路镇展家街。代表人贾学洪,主任。被执行人冯培光,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冯尚青,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冯尚芝,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冯德义,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冯德军,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冯培明,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农民,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冯德告,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冯尚明,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冯培光、冯尚青、冯尚芝、冯德义、冯德军、冯培明、冯德告、冯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冯尚明所有的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鲁A×××××),此车下落不明,尚未扣押。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49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杜书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