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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执31-2号

刘梅香与李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梅香,李平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刘梅香,女,生于1967年,汉族,住民勤县。被执行人李平文,男,生于1959年,汉族,住民勤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梅香与被执行人李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将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费353元,由被执行人李平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辉

代理

审判员  吴世强

代理

审判员  杨在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乔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