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刘梅香,女,生于1967年,汉族,住民勤县。被执行人李平文,男,生于1959年,汉族,住民勤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梅香与被执行人李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将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费353元,由被执行人李平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辉
代理
审判员 吴世强
代理
审判员 杨在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乔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