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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刑初247号

王德潜、邓文添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20-05-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王德潜;邓文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刑初24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潜,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庆新、覃晓茵,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文添,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2012年6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潜、邓文添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潜及其辩护人覃晓茵、被告人邓文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1月下旬起,被告人王德潜、邓文添以盈利为目的,在广州市花都区三华村三华水果批发市场后面一无牌厂房内聚集赌客,以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王德潜负责提供场地和赌具,被告人邓文添负责派牌和抽水。2015年11月25日,公安人员将上址查获,抓获被告人王德潜和参赌人员共12人,起获无主赌资1700元和赌具扑克牌1副,同时在被告人王德潜身上起获赌资3000元。被告人邓文添于2015年12月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德潜、邓文添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德潜、邓文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文添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德潜、邓文添判处一年零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德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覃晓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德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2、被告人王德潜开设赌场的时间比较短,对社会危害性极低;3、被告人王德潜是初犯,没有其他前科;4、被告人王德潜的文化程度低,对法律的认识以及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所知有限,而且受到了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一时糊涂才犯了本案的罪行;5、被告人王德潜上有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妻儿而需要抚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德潜适用缓刑。

被告人邓文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德潜、邓文添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罗某、杨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王德潜的辨认笔录,证人钟某、徐某1、何某、谭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江某2的辨认笔录,证人徐某2、李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王德潜、邓文添的辨认笔录,证人肖某1、赵某、江某1的证言,被告人王德潜的供述及对被告人江某2的辨认笔录、对赌具扑克牌、赌资、赌博现场的照片进行的签认,被告人邓文添的供述,被告人王德潜、邓文添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潜、邓文添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对被告人王德潜、邓文添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有:1、被告人王德潜、邓文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邓文添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上述法定量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事实、二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德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邓文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缴获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赌资人民币4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何金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阳秋林蔡剑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的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情节,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