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7民初15号原告谌祖珍。被告郑发平。被告郑发桂。被告郑发秀。被告郑发翠。被告郑发香。本院在审理谌祖珍与郑发平、郑发翠、郑发秀、郑发桂、郑发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谌祖珍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祖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