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一初字第00946号

杨红英与章宏卫、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红英,章宏卫,施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946号

原告:杨红英,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告:章宏卫,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告:施青,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受理原告杨红英诉被告章宏卫、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在送达过程中,因被告章宏卫、施青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蒋桂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记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