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946号
原告:杨红英,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告:章宏卫,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告:施青,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受理原告杨红英诉被告章宏卫、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在送达过程中,因被告章宏卫、施青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蒋桂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记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