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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300号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胜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胜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300号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红旗,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胜伟,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胜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元。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范 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