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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672号

长兴县林城镇石英村村民委员会与长兴长杭石英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兴县林城镇石英村村民委员会,长兴长杭石英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林城镇石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卢长寿,主任。

被执行人:长兴长杭石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吴新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2016)浙0522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长兴长杭石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20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振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俞俊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