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林城镇石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卢长寿,主任。
被执行人:长兴长杭石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吴新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2016)浙0522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长兴长杭石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20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振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俞俊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