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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269号

邱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6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融水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5日被羁押,同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志荣出庭支持公诉,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邱某伙同“煌哥”、一不知名女子(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由邱某利用其左锁骨中段已经骨折的伤情,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陵岗村川田工厂路段,以“碰瓷”方式故意碰撞途经该路段由被害人符某驾驶的粤T×××××号小货车,虚构其左肩部被小货车撞伤的事实。之后由不知名女子、“煌哥”出面要求符某将被告人邱某带至火炬开发区医院检查,并以其左锁骨被小货车撞伤为借口,向符某索要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6000元。因双方协商未果,被害人符某遂报警处理。稍后,邱某在火炬开发区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邱某诈骗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邱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邱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剑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黎姗姗梅卓键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