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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309号

申请执行人方金吨与被执行人庄菊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金吨,庄菊媚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方金吨,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庄菊媚,女,1958年6月7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方金吨与被执行人庄菊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以及代垫案件受理费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何东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