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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民初191号

新乡市金光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乡市金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11民初191号原告新乡市金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韩光屯村南200米。法定代表人王欣荣,经理。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107号。法定代表人黄道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金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为1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彦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许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