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81民初16号原告黄政权,男,1985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委托代理人伦武,广西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梁慰香,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政权诉被告梁慰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政权于2016年2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协商并实际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政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政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黄政权负担。
审 判 长 林卫国
代理
审判员 何 欢
人民陪审员 张建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覃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