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205号原告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崔学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永帅,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现住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洪亮,男,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经商。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洪亮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陈洪亮已缴清水电费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洪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洪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索朗德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洛丹次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