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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411-1号

李乐芹与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乐芹,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411-1号原告李乐芹。被告李伟,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审理原告李乐芹与被告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鲁0704民初411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李伟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李伟所有的鲁V×××××号牌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于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