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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少民初字第161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少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西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