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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1107号

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1107号原告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解放支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2589-1。法定代表人张剑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剑,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2179元,由原告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蒋继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