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拟稿纸案号:(2016)浙0402民初297号案件缓急:文书分类:民事裁定书拟稿部门:长水巡回法庭拟稿人:校对人:印刷份数:审核人:签发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297号
原告:戚飞波。
委托代理人:费锦红、邱泽豪,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皖兴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月河桥村委会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魏广生。
被告:王伯忠。
被告:王燕。
被告:浙江皖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塘汇街道铁水中转港内铁路综合楼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伯忠。
被告:周奇特。
被告: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戚飞波与被告嘉兴市皖兴能源有限公司、王伯忠、王燕、浙江皖煤科技有限公司、周奇特、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案件受理费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戚飞波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忠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炜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