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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742号

马成刚与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成刚,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马成刚,男,生于1978年7月,回族,农民,初中文化,宁夏西吉县人,住西吉县沙沟乡满寺村河*组。被执行人杨军,男,生于1982年4月,回族,农民,初中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三河镇苋麻村*组。申请执行人马成刚与被执行人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军返还申请执行人马成刚借款3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军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生军

审判员  杨志林

审判员  马 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国秀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