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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执保27号

龙口市环龙建设有限公司与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口市环龙建设有限公司,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保27号

原告:龙口市环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深文,任总经理。

被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马英海,任总经理。

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孟祥照,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第三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预售的位于东海怡天海景H区5号楼XXX等5处房产。财产保全费412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丽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吕怡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