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569号原告岩晚,男,1951年6月1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勐海县。被告玉罕囡,女,傣族,农民,住勐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岩晚与被告玉罕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岩晚于2016年1月22日以被告玉罕囡已承诺清理排水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岩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岩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岩晚负担。
审判员 骆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岩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