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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一初字第569号

岩晚与玉罕囡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云南省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岩晚;玉罕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569号原告岩晚,男,1951年6月1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勐海县。被告玉罕囡,女,傣族,农民,住勐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岩晚与被告玉罕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岩晚于2016年1月22日以被告玉罕囡已承诺清理排水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岩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岩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岩晚负担。

审判员  骆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岩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