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531号原告中山宝威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瑜洲,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秋敏,女。委托代理人张会洋,男。被告上海有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宝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有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中山宝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宝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中山宝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汤晓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