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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006号

寿县十字路迎春饭店与张学琴、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寿县十字路迎春饭店,张学琴,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006号

原告:寿县十字路迎春饭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徽省六安市寿县堰口镇十字路街道,注册号341521600024462。经营者:毕昌友,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瑞杰,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学琴,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塘杨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489271644(6-6)。

法定代表人:施新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光慧,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县十字路迎春饭店与被告张学琴、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O一六年二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学琴、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县十字路迎春饭店撤回对被告张学琴、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为137元,由原告寿县十字路迎春饭店负担。

审  判  员  费维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代)  贺心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