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006号
原告:寿县十字路迎春饭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徽省六安市寿县堰口镇十字路街道,注册号341521600024462。经营者:毕昌友,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瑞杰,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学琴,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塘杨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489271644(6-6)。
法定代表人:施新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光慧,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县十字路迎春饭店与被告张学琴、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O一六年二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学琴、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县十字路迎春饭店撤回对被告张学琴、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为137元,由原告寿县十字路迎春饭店负担。
审 判 员 费维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代) 贺心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