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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406-2号

石小旭与朱国强、张伯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小旭,朱国强,张伯星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406-2号

原告:石小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强红、魏崇赞。

被告:朱国强。

被告:张伯星。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鲁0827民初40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告朱国强银行存款30200元的冻结;

二、解除被告张伯星银行存款48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担保人石小旭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鱼房权证鱼台字第2013005**号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徐志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随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