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283号申请执行人洪蜜桃被执行人郎妙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温商终字第0036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郎妙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郎妙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郎妙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郎妙萍(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4#钞的存款人民币29153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德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