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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305号

刘磊与安德全、唐县富民食用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磊,安德全,唐县富民食用菌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刘磊。被告安德全。被告唐县富民食用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德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诉被告安德全、唐县富民食用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长锁

人民陪审员  王文彪

人民陪审员  张兵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管巧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