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刘磊。被告安德全。被告唐县富民食用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德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诉被告安德全、唐县富民食用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长锁
人民陪审员 王文彪
人民陪审员 张兵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管巧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