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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恢15-1号

叶知贵与胡仁全、朱云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知贵,胡仁全,朱云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叶知贵,男,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新平镇。

被执行人:胡仁全,男,汉族,住什邡市禾丰镇。

被执行人:朱云芝,女,汉族,住什邡市禾丰镇。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叶知贵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知贵、朱云芝的银行存款122107.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曾 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曾令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