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叶知贵,男,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新平镇。
被执行人:胡仁全,男,汉族,住什邡市禾丰镇。
被执行人:朱云芝,女,汉族,住什邡市禾丰镇。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叶知贵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知贵、朱云芝的银行存款122107.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曾 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曾令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