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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361-1号

李铁刚申请执行孟兆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铁刚,孟兆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361-1号申请执行人李铁刚。被执行人孟兆斌。李铁刚申请执行孟兆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民初字第3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孟兆斌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予以冻结十二个月。执行员  刘学刚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