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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316号

夏胜亮与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胜亮,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夏胜亮。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甘亮,该××经理。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施工人员工资款21400元,并承担执行费22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遵忠

审 判 员  赵志亮

代理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程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