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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579号

郑学伟与姚贵锂、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学伟,姚贵锂,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579号

申请执行人:郑学伟,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姚贵锂,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法人代表:郭荣开,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学伟与被执行人姚贵锂、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学伟与被执行人姚贵锂、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荣鸿

审判员  张晓阳

审判员  刘海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