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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992号

李惠与湖州沙力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惠,湖州沙力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992号

原告:李惠。

被告:湖州沙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鑫森广场1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胡红梅。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诉被告湖州沙力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元,由原告李惠负担。

审判员 王 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洑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