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992号
原告:李惠。
被告:湖州沙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鑫森广场1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胡红梅。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诉被告湖州沙力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元,由原告李惠负担。
审判员 王 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洑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