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06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甲,无业。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干婧,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姜某,无业。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涛、黄玫丽,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熊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辛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熊某甲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被告人熊某甲在安徽省长丰县参加一名为“国家工程项目”(无实际项目)的组织。该组织的级别从下到上分别是业务员、主任、经理、高级经理、总裁五个级别。刚进去的时候是业务员,自己及下级交的钱份数在21-65份(每一份为3300元)是主任,65-600份是经理,600份以上,同时还要有3个直接下线达到经理级别的就升为高级经理级别,如果有3个直接下线成为了高级经理就升为总裁。每个级别发展下线交了钱,上线均可拿到不同数量的提成。2010年11月,被告人熊某甲发展被告人姜某为下线,后姜某发展王某、代某等人为下线。2013年7月开始,姜某成为高级经理。至2014年3月底,被告人姜某离开该组织,姜某共计发展下线39人,参与的下线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达241.51万元。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姜某在其租住地被其发展的下线扭送至公安机关归案;同年6月23日,被告人熊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提交了抓获经过、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报案材料、层级图、统计表、租住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代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熊某甲、姜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甲、姜某二人组织、领导以国家工程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熊某甲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40人,姜某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9人,且层级均在三级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41.51万元,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熊某甲当庭辩称其虽参与了传销,但并未发展下线。庭后,其向法庭提交认罪书,表示认罪、悔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格式统一,且与客观事实不符,报案金额也无证据佐证,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姜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熊某甲未实际参与传销活动且人数没有39人之多,此外其是主动打110报警,应视为自动投案。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人员和数额都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现有报案人不到30人,且无入账记录,报案材料存在笔迹相似的情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认定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被告人熊某甲在安徽省长丰县参加一名为“国家工程项目”(无实际项目)的组织。该组织的级别从下到上分别是业务员、主任、经理、高级经理、总裁五个级别。刚进去的时候是业务员,自己及下级交的钱份数在21-65份(每一份为3300元)是主任,65-600份是经理,600份以上,同时还要有3个直接下线达到经理级别的就升为高级经理级别,如果有3个直接下线成为了高级经理就升为总裁。每个级别发展下线交了钱,上线均可拿到不同数量的提成。2010年11月,被告人熊某甲发展被告人姜某为下线,后姜某发展王某、代某等人为下线。2013年7月开始,姜某成为高级经理。至2014年3月底,被告人姜某离开该组织,姜某共计发展下线39人,共非法获利20万元。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姜某在其租住地被其发展的下线扭送至公安机关归案;同年6月23日,被告人熊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姜某的供述,证实我是2010年11月左右,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经我妻子熊某甲介绍我去做“国家工程”,后来我才知道这是一个传销组织。该组织所谓的“讲师”介绍说:“国家工程”项目是国家出台的一个刺激经济,拉动内需的一个项目,加入组织可以拉动当地消费,而且还要交钱,上面的老总会用这些钱去发展项目。但具体做什么项目我们不清楚,我加入这个项目后没有什么产品,唯一做的事就是寻找合作伙伴加入该项目。加入该组织需要交69800元,每拉一个人进来就会有相应的提成,拉的人越多级别越高,提成越多。2013年7月份开始,我成了高级经理。“国家工程”运作是国家引进了一个好项目,每份3300元,你可以选择买满21份,也就是69800元,也可以随意买1到21份,等我发展人数买满600份,我就可以升为高级经理,每个月最少有6位数的收入,一直等拿到1040万就可以出局。每个人交完69800元,可以得到19000元返还。新成员如果买一份有1170元的返还,买两份有1300多元的返还,以此类推。该组织的级别从下到上分别是业务员、主任、经理、高级经理、总裁五个级别。刚进去的时候是业务员,自己及下级交的钱分数在21-65份是主任,65-600份是经理,600份以上,同时还要有3个直接下线达到经理级别的就升为高级经理级别,如果有3个直接下线成为了高级经理就升为总裁。主任发展一个直接下线.每份可以拿到38元的提成,直接下线发展的下线,主任每份可以拿到38元,该下线再发展的下线,主任每份可以拿到19元,再发展的下线就没有提成可拿了。我的直接下线有两个,一个叫王某、一个叫代某。我在长丰县时,王某和代某总共发展了12个下线,这12个人我大部分不认识,只认识胡某、龚慧文、陶思思,其他人叫什么我不清楚。2014年3月份,我离开长丰县之前,这12个下线又陆续发展了三四十个下线(包括王某、代某和他们发展的12个下线在内)。我回南昌后这些人发展了多少下线就不清楚,我没有再得过回扣。我的上线是我老婆熊某甲,熊某甲的上线是她弟弟熊贤伟,熊贤伟的上线是他同学熊相文,熊相文的上线是谁我就不知道,我担任高级经理时,熊相文是我们的总裁。我在“国家工程”获利了大约20万元,花了15万买一条“国家工程”的线,其余的全部平时生活开支用掉了;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熊某甲、姜某手下参加“连锁经营”组织。2011年6月份左右,熊某甲多次打电话给我说她在合肥做外贸生意,叫我过去一起做,一个月可以赚5、6千元钱。我就听了熊某甲的建议,于2011年7月我到了合肥熊某甲他们住的地方。第二天,熊某甲跟我说有一个比做外贸生意更赚钱的生意,就带我到了另外几个人那里不停的跟我讲解,说的内容就是一个类似连锁经营的项目,只要交69800元,再不停的发展下线就能赚到1040万元。还说只要我下面发展了三个人,我发展的三个人再各自发展三个人,然后下线再发展我下面达29人,我就到了老总级别,每个月有6万元保底工资还不用做事,我就心动了。回南昌后我筹集了69800元到合肥参加了这个组织,我将69800元钱交给了熊贤伟,由熊贤伟帮我将钱转到组织指定的账户上。然后,我通过亲戚、朋友发展了20多个下线。我的上线是是姜某,姜某的上线是熊某甲,熊某甲的上线是熊贤伟,熊贤伟的上线是熊相文,熊相文的上线是谁我就不清楚了。我的直接下线是我老公车向前我弟弟王建荣,车向前发展了胡某,王建荣发展了徐广红,胡某和徐广红又分别发展了下线,大约发展了20人左右,具体哪些人我不清楚。熊某甲和姜某都会跟我们这些下线讲课,跟我们分析这个生意,主要以姜某为主;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经王某介绍加入“1040”工程传销组织,发展了龚慧文、龚慧明、熊万珍三个下线,龚慧文、龚慧芝又发展了多名下线。传销组织中熊某甲是姜某的上线,是老总级别,在我参加这个传销组织之前,熊某甲和姜某就一直在合肥发展该组织,直到2014年熊某甲才离开合肥,每次老总会议熊某甲和姜某都会参加,熊某甲和姜某经常和我们见面;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经杨友英介绍加入“1040”工程传销组织,并认识了姜某及姜某的妻子熊某甲,姜某在这个连锁工程里的级别是老总,把介绍这个工程如何如何赚钱,如果投69800元就可能在两、三年内赚到1千多万,有很多南昌人在合肥做这个工程。徐广红发展了我和陆兹斌,我发展了黄友俊(老公),我老公发展了熊某乙(嫂子),陈拱桂(弟弟),张玲秀(妈妈)3个下线,熊某乙发展了陈绍贵(朋友),余鸿莉(嫂子的女儿),黄友兵(我小叔子),黄友兵发展了邓小红(小舅子),陈拱桂发展了陈莹莹(他老婆),龚省锋(朋友);证人熊某乙的证言,证实熊某乙经陈某介绍加入“1040”工程传销组织,并通过亲戚朋友发展了下线,我的上线是陈某,陈某的上线是徐广红,徐广红的上线是王某,王某的上线是姜某,姜某的上线是熊某甲,熊某甲的上线是熊贤伟,熊贤伟的上线是熊相文。我发展了三个直接下线,分别是陈沼贵、余鸿莉、黄友兵,黄友兵发展了一个下线叫邓小红;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经张泰基介绍认识了姜某和熊某甲,并说姜某和熊某甲是他的老板和老板娘。姜某说他有一个很赚钱的事让我做,并把我带到“北城”小区的一居民民楼。接下来几天不停的有人跟我讲解,内容是一个类似连锁经营的项目,只要交69800元,再不停的发展下线两三年就能赚到1040万元。我认为可以做就汇了69800元到姜某指定的徐广华农业银行账户上。能后我通过亲戚朋友发展了下线,我是张泰基叫去的,就把我放在张泰基堂哥张达基下面,作为张达基的下线。我发展了我弟弟李小宝和姨娘丁应莲。李小宝发展了杨齐,丁应莲的下线是胡丽琴,胡丽琴发展了李向波。证人代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份左右,姜某、熊某甲多次打电话让我去合肥,去了之后他们就跟我讲“国家工程”的事情,说的内容就是一个类似连锁经营的项目,只要交69800,再不停的发展下线就能赚到1040万元,还说只要我下面发展了三个人,然后我下面的三个人再各自发展三个人,然后下线再不停的发展一直到我下面达到29个人,我就到了老总级别,每个月可以有6万元的保底工资,且不用做事,如果我不想做了还可以将我这个老总级别转给我的亲戚朋友或者继承给自己的后代,如果我不转还可以退出,半年之后还可以拿回我自己的投资。我回南昌筹集了69800元,当月又到合肥去了参加这个组织。我将69800元钱交给姜某,姜某帮我办理。然后我也通过我的亲戚朋友发展了下线,大约发展了25个。我的上线是姜某,姜某的上线是熊某甲,熊某甲的上线是熊贤伟,熊贤伟的上线是熊相文,熊相文的上线是谁我就不清楚了。我的直接下线是我女儿陶思思,陶思思的下线是涂艳,涂艳的下线是涂龙,涂龙的下线是张达基,其他的下线都是涂艳等人发展的,我都不是很清楚这些人的情况,但这些人也都算是我的下线。另外我自己花了十多万直接买了两条下线;胡丽琴、丁应莲、林梅花、盛小虎、高铭玲、龚慧文、车向前、陈绍贵、龚慧明、朱菊响、黄友俊、黄友兵、雷光荣、谢华、周凯、胡志梁、邓小红、余鸿莉、龚省峰、龚慧芝、张光基、陈拱桂、孙西西、吴强、陈莹莹、张圣斌、张群香、吴小香、熊红英、张玲秀、张丹丹、李小宝、李向波共33人的报案材料及组织结构图,证实上述报案人均参加了“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均为熊某甲、姜某的直接或间接下线,并证实参与该组织的人员及结构情况;辨认笔录,证实姜某辨认出其上线熊相文、熊贤伟,车向前辨认出熊贤伟、熊相文;租住证明,证实姜某与熊某甲2015年4月-7月期间租住西湖区丁公路南柴北区23栋101室;归案经过等,证实姜某于2015年06月17日被受害群众扭送至公安归案。熊某甲于6月23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材料,证实姜某、熊某甲均系成年人,姜某2002年1月因打架被治安拘留7日,熊某甲无前科劣迹;熊某甲的彩超检查报告,证实熊某甲系怀孕妇女;悔过书,证实被告人熊某甲庭后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姜某二人组织、领导以国家工程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熊某甲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40人,姜某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9人,且层级均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在案39位被害人均填写报案材料并签字、捺印认可,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且各被害人对于该传销组织的人员结构、发展模式等方面的描述能够相互印证,故上述证据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客观真实,可以采信。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姜某系经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综上所述,辩护意见于法有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姜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
三、对被告人熊某甲、姜某违法所得二十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萌
人民陪审员 范雅萍
人民陪审员 郭玉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江 舸速 录 员 袁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