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刘夫桥,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郯城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郯民初字第39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孙管理以与被执行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郯民初字第39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者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彤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