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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执149号

张建、刘夫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建;刘夫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刘夫桥,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郯城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郯民初字第39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孙管理以与被执行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郯民初字第39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者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彤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