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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3民初23号

黄事钰与罗清香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事钰,罗清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民初23号原告黄事钰,男,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罗清香,女,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事钰诉被告罗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事钰及被告罗清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黄事钰负担。

审判员  赖伟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罗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