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民初23号原告黄事钰,男,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罗清香,女,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事钰诉被告罗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事钰及被告罗清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黄事钰负担。
审判员 赖伟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罗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
黄事钰与罗清香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民初23号原告黄事钰,男,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罗清香,女,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事钰诉被告罗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事钰及被告罗清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黄事钰负担。
审判员 赖伟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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