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990-2号申请执行人沈夫龙。被执行人张建国。被执行人王鹏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沂蒙证执字第10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2月31��,以(2015)临罗执字第199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建国、王鹏飞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1号银凤花园5号楼3单元402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XXXX**号,系经济适用房),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建国、王鹏飞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1号银凤花园5号楼3单元402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XXXX**号,系经济适用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广林
审判员 魏 爱 军
审判员 郁 美 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 永 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