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董林科。被执行人宝鸡市一睿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永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083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林科、宝鸡市一睿商贸有限公司、朱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林科、宝鸡市一睿商贸有限公司、朱永生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9121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易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