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936号原告无锡市陈裕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胡埭镇新西街19号。法定代表人陈志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苏万川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兴武路。法定代表人钱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钱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陈裕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川高压电气有限公司、钱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陈裕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陈裕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书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