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宏,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如贵,男,50岁,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石惠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唐如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海宏案件款83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8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唐如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海宏案件款8400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怀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