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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初字第5689号

朱宗文诉马益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宗文,马益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5689号原告朱宗文,男,生于1969年9月2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马益彬,男,生于1976年7月19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宗文与被告马益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宗文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宗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减半收取。

审判员  马东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郭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