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5689号原告朱宗文,男,生于1969年9月2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马益彬,男,生于1976年7月19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宗文与被告马益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宗文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宗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减半收取。
审判员 马东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郭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