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保8号原告叶其盛,男,汉族,现住广东省恩平市,身份证号码:×××2538。原告潘海兰,女,汉族,现住广东省恩平市,身份证号码:×××2563(是叶其盛的妻子)。原告叶昌南,男,汉族,现住广东省恩平市,身份证号码:×××2514(是叶其盛的儿子)。原告韦关娣,女,汉族,现住广东省恩平市,身份证号码:×××2548(是叶其盛的儿媳)。原告叶某甲。法定代理人叶昌南,男,汉族,1983年7月14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恩平市大槐镇河湾村民委员会新建村三巷1号,身份证号码:440785198307142514(是叶某甲的爸爸)。法定代理人韦关娣,女,汉族,1982年5月14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恩平市大槐镇河湾村民委员会新建村三巷1号,身份证号码:440785198205142548(是叶某甲的妈妈)。原告叶某乙。法定代理人叶昌南,男,汉族,1983年7月14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恩平市大槐镇河湾村民委员会新建村三巷1号,身份证号码:440785198307142514(是叶某乙的爸爸)。法定代理人韦关娣,女,汉族,1982年5月14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恩平市大槐镇河湾村民委员会新建村三巷1号,身份证号码:440785198205142548(是叶某乙的妈妈)。原告叶其良,男,汉族,现住广东省恩平市,身份证号码:×××251X(是叶其盛的哥哥)。原告叶昌海,男,汉族,现住广东省恩平市,身份证号码:×××2512。(是叶其良的儿子,叶其盛的侄子)。原告叶其明,男,汉族,现住广东省恩平市,身份证号码:×××2512(是叶其盛的弟弟)。原告温清梅,女,汉族,现住广东省恩平市,身份证号码:×××6821(是叶其明的妻子,叶其盛的弟媳)。以上十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嘉瑜,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平市大槐镇河湾村新建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恩平市。负责人叶世华,职务: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其盛、潘海兰等十人与被告恩平市大槐镇河湾村新建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恩平市支行开设的户名为恩平市大槐镇河湾村新建经济合作社,账号为94×××04的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6)粤0785民初2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叶其盛、潘海兰、叶昌南、韦关娣、叶某甲、叶某乙、叶其良、叶昌海、叶其明、温清梅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5民初2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恩平市大槐镇河湾村新建经济合作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恩平市支行(账户94×××04)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可申请续冻,逾期不办理,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艺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明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