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盐执民字第935-2号

杜金荣与高曹金、章美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金荣,高曹金,章美珍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935-2号申请执行人杜金荣。被执行人高曹金。被执行人章美珍。本院在执行杜金荣与高曹金、章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曹金、章美珍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套,本案得款95525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18013.64元,执行标的计息后共计为1025717.75元,执行到位金额955250元,未执结标的为70467.75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杜金荣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93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麒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曹雪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