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190-7号
原告:佛山市广亚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南边C区1号(F2)(佛山市广成铝业有限公司第一车间内),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文,该司总经理。委托代表人:曾超莹,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亚妮,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科保模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尚中凯。
委托代理人:方石林,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云,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广亚铝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科保模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广亚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广亚铝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科保模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44.74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28744.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季永峰
审 判 员 蔡月梅
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曾兰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