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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447号

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初447号

原告: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法定代表人:朱昌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浩,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法定代表人:张锁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庆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兰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