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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4075号

吕菲菲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菲菲,张光毅,辉县市众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075号原告吕菲菲,女,汉族,1987年9月11日生。被告张光毅,男,汉族,1985年4月9日生。被告辉县市众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菊香,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菲菲、张光毅与被告辉县市众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菲菲、张光毅撤回对被告辉县市众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吕菲菲、张光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青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平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