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珲执字第618号
申请执行人:徐家勇,男,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执行人:赵国志,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申请执行人徐家勇与被执行人赵国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5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申请执行费162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为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还款1万元,2016年3月末还款1万元,2016年4月末还款2万元,剩余本金在2016年5月20日还清,利息在2016年6月末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日男
审判员 徐龙虎
审判员 姜吉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崔鑫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