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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121号

马喜莲诉宁照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马喜莲,宁照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121号原告马喜莲,女,1968年3月3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三宝。被告宁照民,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书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喜莲诉被告宁照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喜莲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照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喜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喜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喜莲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芳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