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121号原告马喜莲,女,1968年3月3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三宝。被告宁照民,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书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喜莲诉被告宁照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喜莲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照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喜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喜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喜莲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芳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