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151号
原告:安图县明月镇东市小区供热处。住所:安图县。
负责人:李英淑,女,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
被告:金成日,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安图县明月镇东市小区供热处诉被告金成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明月镇东市小区供热处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明月镇东市小区供热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县明月镇东市小区供热处负担。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