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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3704号

申请执行人王聪明与被执行人蔡荣坤、庄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聪明,庄婉华,蔡荣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704号申请执行人王聪明,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庄婉华,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荣坤,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聪明与被执行人蔡荣坤、庄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荣坤、庄婉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聪明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蔡荣坤、庄婉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蔡荣坤、庄婉华应在2015年11月11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王聪明尚有款项3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聪明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王聪明与案外人蔡柏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聪明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37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明志

代理

审判员  林木扬

代理

审判员  许自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