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159-3号
申请执行人:郭绪才,男,汉族,1942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郭忠明,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郭忠英,女,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农民,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6)皖1103执1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忠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忠明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荣俊
审判员 王宏年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