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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159-3号

郭绪才与郭忠明、郭忠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绪才,郭忠明,郭忠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159-3号

申请执行人:郭绪才,男,汉族,1942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郭忠明,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郭忠英,女,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农民,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6)皖1103执1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忠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忠明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荣俊

审判员  王宏年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文博 关注公众号“”